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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票据担保和民事担保的区别         ★★★
票据担保和民事担保的区别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摘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2


  第一, 票据保证是保证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不必经过持票人的同意。民法上的保证则是一种典型的契约形式,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必须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票据保证中的债务转移,通过背书即可完成,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民法上的保证,所提供的保证债务转移,应当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于未经过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票据保证不能附加条件,附加条件的,其所附加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民法上的保证,只要债权人表示同意,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提出附加条件。

  第四,票据保证为法定的连带保证。票据法规定,保证人提供票据保证,与被保证人一起对持票人共同负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民法上的保证,保证的责任可以经由约定,或为连带保证,或为一般保证,没有约定的,推定为连带保证。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可以约定按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票据保证固然是票据附属行为,但是它相对于民法上的保证来说,有更强的独立性。被保证的债务因实质要件欠缺而消灭时,保证责任依然存在。民法上的保证,单纯的从属于被保证的主债务,主债务消灭,保证责任也随之解除。

  第六,票据保证中当被保证人被允许延期清偿之时,保证人的无论是否知悉都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继续存在。而民法上的保证如果债务人被允许延期清偿的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要继续发生作用则必须在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继续担保,原来的保证合同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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