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金融服务网 >> 保证担保 >> 担保常识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推荐]担保物权的登记           ★★★
担保物权的登记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3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往往自己或请第三人提供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相应的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债权人随之取得担保物权。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律师提醒您,当您与债务人订立担保合同时,不要忽视担保物的“登记”。

  在我国,按照担保物的不同,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有所不同: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特定财物必须登记,否则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规定自愿登记的财物,虽然不登记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是却不能对抗第三人。

  我国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应当办理登记,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财产抵押的。2、以记名股票和知识产权质押的。前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建议您最好办理登记,因为这些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例如债务人将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的电脑,在抵押后转让给其他人的,如果办理过抵押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如果没有办理过登记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则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按照担保物的不同,办理登记的部门不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办理质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文章录入:豆豆    责任编辑:豆豆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 担保物权行使的期间限制

  • 担保中的风险防范

  • 浅谈房地产贷款的担保形…

  • 同一财物上的多重抵押

  • 在有担保人的情况下怎么…

  • 小企业贷款可用动产和权…

  • 下岗人员小额担保有了“…

  •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

  • 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

  • 担保业门槛需要多高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