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纲:《物权法》实现动产担保五突破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4 |
|
中国原来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中,担保物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动产担保价值发挥,不利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不利于金融产品创新,不利于信贷人权利保护和银行贷款风险防范。
在日前由央行和世界银行联合举办的“物权法与中国动产融资国际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易纲在发言中指出,新颁布的《物权法》在动产担保制度方面取得五个方面的重大突破。
易纲指出,中国原来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中,担保物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动产担保价值发挥,不利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不利于金融产品创新,不利于信贷人权利保护和银行贷款风险防范。《物权法》在动产担保制度方面取得的重大突破包括:一是扩大了动产担保物的范围。表现为,允许以协议方式对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允许抵押人将其财产一并抵押;允许应收账款质押等。二是明确了动产抵押登记原则。由于动产的流动性大,其所在地可能经常变动,难以确定在哪个所在地登记,《物权法》将在“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修改为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三是不再要求对担保物进行具体描述,而由当事人书面进行约定;四是明确了应收账款的登记机构为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五是确立了动产担保登记的优先权规则。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清偿,并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量大约有5.5万亿元人民币,占企业总资产30%左右;而大多数中小企业资产价值的60%以上是应收账款,更急于打通应收账款融资渠道。
|
| 文章录入:success 责任编辑:success |
|
上一篇文章: 工行违规担保被判偿债
下一篇文章: 赣州市信用担保公司三年担保2.8亿元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