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疏忽大意漏签字 巨额欠款失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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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正义网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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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5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一起欠款纠纷,贺先生因疏忽大意忘了让保证人在担保书上签字,致使自己巨额欠款失去了担保。
2004年4月,贺先生将自己的所有房屋出租给彭某,彭某因经营不佳,欠贺先生租金 35万元,为了担保租金的履行,彭某让自己的父亲作保证人,并给贺先生出具一份经济担保书,担保书主文及担保人均为打印字体,担保人在担保书上亲笔写下身份证号码、住址、座机等内容,并在经济担保书的反面复印了身份证,贺先生一看经济担保书很正规,各方面想的很周全、很严谨,很满意地接受了彭某父亲的担保,但因疏忽大意最终未让彭某父亲签字。后彭某的父亲拒绝承担保责任,双方协商不成诉至石景山法院。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济担保书的性质是保证合同,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经济担保书未经保证人彭福来签字或者盖章,虽然彭某的父亲在经济担保书亲自写下身份证号码、住址、座机等内容,并且在经济担保书反面复印自已的身份证,但这些意思表示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签字或者盖章,故该经济担保书未成立,彭某父亲不承担保证责任,判决驳回贺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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