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刑法学:一门新兴交叉学科的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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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建 文章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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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时代,学科之间既具有将多门相互关联的学科合一、系统研究的整合性、一统性、系统工程性;又具有从一门学科中分化出一门甚至多门学科的分支性、细化性;还具有就两门或两门以上的学科对某些问题的共性研究演化而出的交叉科学性。在科学学界,本着解决交叉而成的学科在整个科学结构体系的地位问题,经过长期研讨和争论,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即应当认可交叉学科的独立地位。金融刑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被提出来,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健全,特别是金融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为适应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的需要,而进入中国法学研究的领域。 现阶段,金融犯罪日益增多,不仅案值大,发案率高,而且已经成为一个犯罪的热点行业,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等人贪污挪用公款5亿美元。再如德隆金融大案,涉案金额高达450个亿,影响到全国20多个省市的2500多家金融机构和3.2万多人,震惊中外。最近,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任晓峰、马向景盗窃5100万元案件,再一次震惊国人!这些案件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安全,需要我们运用刑事法律手段来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因此,金融隐患的存在,迫切需要运用刑法手段来调节金融关系。因此,金融经济的发展,呼唤着金融刑法学的产生。 国内法学界、金融界对金融犯罪的研究历来都比较重视。在90年代,比较有代表性的专著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谭秉学、王绪祥主编的《金融犯罪学》、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白建军的《金融欺诈及预防》、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顾肖荣的《证券违法犯罪》、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郎胜的《关于惩治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陈正云的《金融犯罪透视》、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陈荣军的《金融犯罪面面观》、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秦醒民主编的《金融犯罪惩治与预防》、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王新的《金融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的舒慧明主编的《中国金融刑法学》等。这些专著对金融犯罪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对预防和治理金融犯罪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大多数学者以前对金融刑法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对金融犯罪类罪的研究,没有把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研究。进入21世纪后,国内一些学者开始将研究的方向从金融犯罪上升到金融刑法一门新兴的交叉科学来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有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屈学武《金融刑法学研究》和胡启忠《金融刑法适用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的卢勤忠《中国金融刑法国际化研究》、海南出版社出版的刘建、顾正《金融刑法论》等著作。这些成果问世,使金融刑法学研究在中国初具雏形。2005年7月,山东大学法学院召开了全国金融犯罪和金融刑法理论研讨会,2006年12月,中国法学学术中心、海南大学等单位联合召开了全国金融刑法学术研讨会。这些会议的召开对金融刑法学的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为金融刑法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 国际上也很重视金融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在西方国家,20世纪初就开始制定了大量有关金融刑事法律。联合国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先后出台了许多国际性的金融刑事法律文件。如1988年的《联合国禁毒公约》,1999年的《联合国禁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3年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美国学者约翰·麦克道尔和加利·诺维斯著有《洗钱和经济犯罪的后果》。日本著名刑法学家芝原邦尔的最新著作《经济刑法》中,对金融犯罪和证券犯罪都进行了有新意的论述。日本学者野村稔在《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第二卷)对证券金融犯罪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由此可见,金融刑法也是一个全球性的课题,目前在国外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中国应当在这一崭新的领域里有所贡献,走在世界金融刑法研究的前列。 我国立法机关历来重视金融刑事立法,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由此拉开了我国金融刑事立法的序幕。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公布的刑法,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中,有31个条文,对金融犯罪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对一些与金融犯罪有关的罪也作了专门规定。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2001年12月29日、2005年2月28日、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在这些修正案中,很多条款都有金融个罪的规定。 金融刑法,是指中国金融刑法。金融刑法是刑法典、单行刑事立法、附属刑事立法中所规定的,发生在金融交易、金融监管、金融调控过程中的金融犯罪,相关刑事责任及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现代金融经济的产物。笔者认为,金融刑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专业性。金融刑法是指与金融活动、金融经济利益有关的刑法规定。即指所有与金融活动有关规定有刑法罚条款的刑法规定,包括一些财产刑法以及一切金融管制的附属刑法,如分散规定在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中的刑事法律规定。但就整体而言,它都是针对金融犯罪形态等而特别制定的刑法,即为金融事项所制定和形成的专业刑法。所以,就行业来划来,金融刑法具有专业性。 第二,分散性。在我国,金融刑事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及其他章节中规定的金融犯罪条款;单行刑事法规,如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其它金融法规中所规定的金融犯罪条款以及刑事处罚规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中有关规定。从这三个方面可以看出,金融刑事法律规范不是规定在一部刑法典中,使得金融刑法明显具有分散性的特点。 第三,相关性。金融刑法与金融法规具有密切联系,这种内容和形式上的联系比各种专业刑法之间更加紧密。如商业银行法中第八章第79条、80条、83条、84条对犯罪的规定,它与商业银行法有着直接联系,是商业银行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此而使商业银行法中的刑法规定具有交叉性,其它专刑法也是如此。所以,由于金融刑法与金融法规具有内容上的交叉性,罪与非罪限不像其他经济犯罪那样明确,因此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和分析。 按照学科建设标准,它具备了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金融刑法学是以金融刑法作为综合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金融刑法所研究的主要是金融刑事法治与金融刑事法律现象。金融刑事法治可以概括为:金融刑法的适当性、被适用性与被信赖性;而金融刑事法律现象研究的重点是金融犯罪行为与金融司法行为。具体重点对象有三个:一是金融犯罪;二是金融犯罪的刑事责任;三是金融犯罪的刑罚。这种研究对象的相对独立性,自成一体,有别于其他学科的研究。 第二,对社会具有重要而独立的理论价值,同相关学科理论研究相比,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金融刑法的价值追求就是通过刑事法治手段来实现构建和谐安全有序的金融秩序。中国要在21世纪成为世界强国就必须成为金融强国。金融刑法是国家治理金融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金融业安全和发展的有力保障。研究金融刑法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尽管其他法学学科也有自己的理论体系,但是,金融刑法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是其他学科不能替代的。 第三,金融刑法有自己独立存在的科学体系和基本概念范畴。金融刑法有自己的研究对象、范围,专门研究金融刑法所规范的金融犯罪、刑事责任及其处罚的操作与适用,并对其一般特征和规律进行理论的升华与概括,在国内逐渐被金融界和法学界所接受。 第四,在理论的概括程度上,达到较高的水平。法学理论有层次之分,即可分为宏观、中观、微观理论。金融刑法作为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它能够概括出金融犯罪产生、发展、规律等具有一般特征的抽象问题,应该属于宏观理论范畴。 鉴于金融刑法的上述特征,笔者认为金融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交叉学科具有很强的学术生命力、前途远大。当然,我国金融刑法学研究尚存在很多不足,一是金融刑法学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跨学科研究难度大;二是对金融刑法学学科有认识上的偏见,即认为只有法学基础理论才是综合的法学学科,其他学科间的综合要么是不必要,要么是不可能,妨碍了法学创新思维和创造性研究学风。 创新是法律科学进步的发动机,开放是金融刑法学发展的源头活水。我们只有从本质上认识金融刑法学研究的意义,才能走出学科界限森严、专门化排斥综合化的怪圈,才能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复合型金融刑法学家,使中国成为世界研究金融刑法学的第一故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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