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红斌诉中国农业银行嵩县支行存单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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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省嵩… 文章来源: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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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王红斌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嵩县支行的何村庙槐储蓄所存款6270元,定期三年,月息10.2‰,二000年六月六日到期。原告存款到期后到被告处取款,被告以原告存款之日计算机出现故障,致使存单记载利息有误发生纠纷。另查明:原告存款时国家颁布城乡居民定期三年存款利率为8.28%(即月息为6.9‰)。原告要求赔偿因其拖延支付的损失未提供相关证据。
[审判]
本院认为,储蓄存款利息由中国人民银行拟定,储蓄机构无权变动。本案被告的工作人员在为原告办理储蓄业务时,将原告存款利率提高到月息10.2‰的做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其高出部分应确认无效。原告要求赔偿其他损失无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1条及《储蓄管理条例》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原告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至二000年六月六日的存款利息以年8.28%计算由被告支付。
二、原告二000年六月六日以后的利息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由被告支付。
三、原告要求其他损失不予支持。
本案诉讼费用73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不退,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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