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诉韶关机械物资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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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广东省韶… 文章来源: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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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分行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至一九八七年九月间分四次共借款四百五十三万五千元给原韶关市机械工业材料供应公司作流动资金使用。因该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原告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以(1989)韶武法经审字第00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书规定原告的借款四百一十二万元必须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前还清。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被其主管部门韶关市机械工业总公司于一九九○年十一月一日以韶市机总字[90]163号文体撤销,其所有人员、财产及债权、债务均由韶关市机械工业物资供应公司承担。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原告与韶关市机械工业物资供应公司及其主管部门韶关市机械工业总公司三方签订《还款协议》,规定原由韶关市机械工业材料供应公司尚欠原告的借款三百八十二万一千元转由韶关市机械工业物资供应公司从一九九二年起每年归还三十万元以上,直至还清借款止。一九九三年六月,韶关市机械工业物资供应公司更名为韶关市机械物资总公司(即本案被告)。经原告催还,被告只在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间分六次共归还四十二万二千元,尚欠原告三百三十九万九千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其中的借款六十万元。
[审判]
法院认为,原告与原韶关市机械工业材料供应公司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因该公司被其主管部门撤销,其债权债务已转由被告承担,双方重新签订了还款协议。虽然该协议所涉及的标的没有改变,但其所涉及的主体已经变更,已形成了新的有效的债务关系,且部分履行了新协议。由于被告未按协议的规定归还借款,以致引起纠纷,对此被告应负责任。原告因此而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而被告提出本案是对同一标的已经审结案件的重复审理理由不成立。
依照《借款合同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六十万元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二千元、其他诉讼费用三千五百元,合计一万六千五百元由被告负担,并随上述借款一并付回给原告。原告预付的以上诉讼费用法院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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