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帆诉赵永平、邱登鳌、国泰证券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侵害股权赔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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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福建省福… 文章来源: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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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原告林帆于1993年2月13日在福建兴业银行证券部开设股票帐户,股东编号为A111469608及资金帐户、资金卡号为3382。同年6月中旬原告委托被告邱登鳌购买2000股“凤凰化工”股票及其他股票。2000股“凤凰化工”的成交额及佣金、过户费、印花税共76686元,后经送配股,原告股票帐户上的“凤凰化工”为9000股,原告又付配股款19984.20元,原告共付款96670.20元。原告委托被告二邱登鳌购买股票后即将其股票帐户及资金卡交给邱登鳌保管。期间邱登鳌出资5万元,被告一赵永平出资3万元利用林帆的股票帐户购买各自的股票。同年7月邱登鳌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林帆的股票帐户及资金卡交给赵永平,赵永平于1993年7月在被告三国泰证券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自行开设了股票帐户,股东编号为118318612,资金卡号为000016841,并于同年8月初开始进行股票交易。同年8月5日被告一赵永平向被告三国泰证券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书面报告,要求将他与他人集资合作在兴业银行证券部购买的股票在该部进行交易。被告国泰证券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仅凭赵永平的申请即同意其在该部买卖林帆股票帐户上的股票。1993年8月12日至1993年9月9日间,赵永平在国泰证券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以他本人名字,用林帆的股东编号,将林帆股票帐户上9000股“凤凰化工”分七次卖掉,所得款项均经过国泰证券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操作转入了赵永平在该部开设的资金帐户上。同年11月20日赵永平将林帆的股票帐户及资金卡交还邱登鳌。同年11月23日原告林帆要将其股票帐户上的9000股“凤凰化工”股票卖掉。但到证券部门进行交易时,才知其股票已被他人卖掉,经原告到证券交易所了解,其股票均被被告赵永平卖掉,并将卖股票所得资金转入他在国泰证券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开设的资金帐户上。经多次找被告赵永平交涉还款不成。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其购股票款96670.20元,赔偿其应得的利润损失14079.80元(以1993年11月24日“凤凰化工”股票的开盘价12.30元计算)及赔偿利息损失1620.48元。
[审判]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七)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赵永平、邱登鳌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返还原告林帆购股票款96670.20元,赔偿经济损失30286.28元,被告国泰证券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诉讼费4200元,由三被告各承担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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