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湘申丝绸棉麻公司诉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溧阳路证券交易营业部、陈政安股票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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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上海市第… 文章来源: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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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4年8月,被上诉人上海湘申丝绸棉麻公司(以下简称湘申公司)至上诉人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溧阳路证券交易营业部处开户从事股票交易,截止同年10月13日止,湘申公司资金帐户(00001013)内尚有余额65782.01元。因湘申公司多次透支炒股,上诉人遂于同年11月13日从湘申公司帐户(00001013)内扣划1479.27元作为占用其资金应付给其利息。当日,上诉人未经湘申公司委托将湘申公司资金帐户注销,并将余额64302.74元划至被上诉人陈政安在上诉人处开设的资金帐户(00000795)内。1996年7月19日,湘申公司发现其在营业部资金帐户注销,且其资金去向不明。嗣后,湘申公司以上诉人侵犯其财产权为由,诉至原审法院。
[审判]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陈政安返还湘申公司资金64302.74元;陈政安偿付湘申公司利息损失3946.92元;湘申公司要求上诉人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387.21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返还湘申公司资金739.63元;上诉人对第一、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4.31元,由湘申公司负担314.63元,陈政安负担2557.49元,上诉人负担22.19元。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湘申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南征向上诉人所发函中,明确湘申公司人员陈政安股票帐号内的股票应由“我方”及“我方总公司”即湘申公司抛出,盈利也亦应由“我方”即湘申公司主张,故陈政安在上诉人处开设的股票帐号及资金帐号应认定为湘申公司假借个人名义开设。现上诉人将湘申公司资金帐号内的资金划至湘申公司假借陈政安名义开设的资金帐号内,属湘申公司的内部资金划转。湘申公司所主张的损失不存在,故其要求上诉人返还资金及偿付违约金、利息损失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1997)虹经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
二、对被上诉人上海湘申丝绸棉麻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4.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4.31元,均由被上诉人上海湘申丝绸棉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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