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银行常州市戚墅堰办事处诉常州市戚墅堰捷成电子产品销售中心、常州市正信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 |
|
| 作者:江苏省常… 文章来源: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19 |
|
[案情]
1996年5月24日,原告中国银行常州市戚墅堰办事处与被告常州市戚墅堰捷成电子产品销售中心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中行戚办向捷成销售中心贷款10万元作购原材料之用,归还日期为96年8月18日;月利率8.91‰,逾期归还按12‰收取利息。同日,中行戚办与被告常州市正信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信用担保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常州市氟塑料制品厂为捷成销售中心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担保合同生效持续到捷成销售中心的上述全部债务偿清为止。当天,中行戚办即按约将10万元划至捷成销售中心帐上。捷成销售中心未按期还款,仅将利息付清至97年6月21日。同年第三季度,中行戚办直接从捷成销售中心帐上扣息949.93元。1998年4月24日,中行戚办分别向捷成销售中心和常州市氟塑料制品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和履行担保通知书,要求二被告归还贷款及欠息,但二被告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常州市氟塑料制品厂于97年4月改制为常州市正信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常州市氟塑料制品厂的所有债权、债务以及一切经营活动均由改制后的常州市正信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中行戚办于1999年3月诉致法院。
[审判]
法院认为,中行戚办与捷成销售中心、常州市氟塑料制品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捷成销售中心未按约归还借款应负主要责任。中行戚办与常州市氟塑料制品厂签订的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约定是明确的,只是期限不具体,故保证期间以二年计算较合适,因此尚不能免除常州市氟塑料制品厂的保证责任。常州市氟塑料制品厂的保证责任由改制后的常州市正信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中行戚办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捷成销售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行戚办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28503.67元(计算至99年5月25日)。正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998元由捷成销售中心、正信公司负担。此款中行戚办已预交,捷成销售中心、正信公司迳付中行戚办。 |
| 金融法规录入:豆豆 责任编辑:豆豆 |
|
上一篇金融法规: 借款合同纠纷案
下一篇金融法规: 没有了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