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金融服务网 >> 金融法规 >> 相关法规 >> 金融法规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推荐]沪邮储惊现变相高息揽存         ★★★
沪邮储惊现变相高息揽存
作者:王睿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2
  由于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和监管措施的严厉性,“高息揽存”一直被金融储蓄机构视为不能触碰的“高压线”。但是,昨日记者接到读者周先生的报料,称位于四川北路、溧阳路交界路口的鲁迅公园邮政支局(四川北路1989号),多年来用变相高息揽储的手段,吸引周边居民、特别是一些中老年居民前去存款。针对这一线索,记者随即展开了一系列调查

  读者报料

  昨日,在接到周先生的电话之后,记者立即来到了位于虹口区的周先生家中。周先生为记者展示了他从去年底开始,在鲁迅公园邮政支局办理的四张一年期定期存单。他告诉记者,去年底存的那笔3万元的定期,邮储发给了他120元现金,今年4月存的一笔款项,结果却发了某糕点商的抵用券。他表示,“或许是邮储发现储户对抵用券缺乏兴趣,我今年7月再去存款的时候,又改回使用现金奖励,每存1万元奖励30元,而现在则提高到奖励35元现金。当然,存好款,带着存单要到网点的2楼办公室,才能领取奖励的现金。”

  在用抵用券作奖励的存单的印章处,记者清晰地看到上面有一个汉字“券”字,而其余用现金作为奖励的存单的印章上,则有较为相似的、用圆珠笔勾画的符号。周先生还告诉记者,在年初他们居委会的宣传栏里,该邮政支局还张贴宣传海报,明确表示“1万元1年期存款,就奖励现金70元”。“或许怕影响太大,没过几天海报就被撤掉了。”周先生如此告诉记者。

  现场调查

  记者随即来到周先生存款的邮储———四川北路1989号鲁迅公园邮政支局。一进大堂,记者发现有十几个市民在排队,营业窗口仅开了1个。在市民等候的座位的正前方,有一位身穿绿色邮储员工制服的女性工作人员正同客户闲聊。当记者几次与她打招呼之后,该工作人员才爱理不理地抬头看了记者一眼,“要办什么业务?”当得知记者准备开户时,她马上从抽屉中取出一张表格,交给记者。

  “我听说你们这里存款有现金奖励,是不是有这回事情呢?”记者问道。

  “有的。只要你存款1万元,我们就马上给你35元的现金奖励。”该员工毫不犹豫地回答了记者提问,“你要是存5万元,我们奖励你300元现金。”

  “有这么好的事啊?”记者假装很惊讶。

  “这个业务都做了十几年了,周围的很多居民都了解的。”面对记者的“无知”,该营业员颇为热情地为记者介绍该网点的“优惠举措”,一扫之前的冷漠,“我们随时欢迎你来存款。当然,要想享受奖励,你的存款至少是1万元,期限最短为1年定期。”

  专家解读

  面对该网点的揽储行为,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央行上海总部研究员朱德林表示,这样的行为完全属于非法吸储行为,其举措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而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合伙人颜义东律师则表示,这属典型的“变相高息揽储”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2月8日颁布的《关于严肃金融纪律,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受到严肃处理。

  记者从《储蓄管理条例》第34条看到: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或者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现为银监会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关于严肃金融纪律,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也明确规定了“严禁各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贷款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以及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加收手续费、咨询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

  此外,记者也从相关监管机构获悉,监管当局对此的态度是相当明确和坚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记者后记:由于金融市场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使其有序性显得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国为了防止非法吸储、高息揽存等情况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加强了打击和处罚力度。但据了解,在全国各地,这种情况却又屡禁不止,甚至有些商业银行也在打“擦边球”。

  那么,为何违规揽储情况犹如“春风吹又生”的“野草”呢?甚至一个网点“违规揽储”的时间能长达十几年呢?在记者看来,一方面,监管层在解决相关问题时的“力度”没有完全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更重要的是,不少市民的金融法律意识太过薄弱,为贪蝇头小利,而不知不觉成为了违规行为的参与者。记者认为,解决之道主要有三:其一,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机构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应该加强,否则,一般的处罚犹如是“隔靴搔痒”;其二,应该加强对市民、特别是缺乏金融常识的中老年市民的教育普及工作,提高相关法律意识;其三,应该对参与非法储蓄而获得额外收益的市民,收缴其不当得利,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达到“内外兼修”、“标本兼治”的效果。
金融法规录入:success    责任编辑:success 
  • 上一篇金融法规:

  • 下一篇金融法规: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没有相关金融法规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