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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浦发银行的两款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几乎为零,遭到众多投资者的质疑。随后到期的民生、深发展等银行的类似理财产品收益也如出一辙,出现了“零收益”。而当初产品说明中诱惑投资者的“预期收益”,成了一座永远爬不到的顶峰。
据介绍,2007年,各家商业银行发行了大量的理财产品,其中大部分在2008年陆续到期,“零收益”事件有愈演愈烈之势,投资者对这些银行“口水讨伐”,要求银行替个人补偿收益,挽救损失。
■“零收益”缘何出现?
某银行的一位理财师告诉记者,很多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原理皆大同小异:挂钩一篮子股票或指数,根据相应初发日的股价表现决定投资者收益,要求投资者根据自己对一篮子股票或指数的看涨看跌判断,决定是否具备购买该产品。
工商银行长安支行的理财师吴爽告诉记者,银行理财产品的开发一般是由各银行总行负责,由有丰富业务经验的理财团队,在市场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推出。
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主要为股市和配备大量资金的债券市场的风险性。理财产品的目的是让客户获得高收益,但这依赖于特定时段的市场情况。“去年的投资环境较好,理财产品收益较为平稳,但今年随着市场的转下出现波动。”
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有新股申购、非定向增发、新发行可转债,集中投入在稳健的一级市场,其收益依赖新股数量、上市后升值幅度、中签率等(新股申购)。投资对象是影响收益的决定因素。此外,产品流动性、利率、投资团队水平等也会影响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
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本身带有风险性,预期收益率虽然经过了理财团队的科学分析,但实际收益率还是随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产品的实际收益率是无法确定的,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看起来很美”,但也仅是个预期而已,需要达到各种苛刻的条件规定才能实现。最终出现“零收益”,尽管是银行和客户都不愿看到的,但也是因为当初产品合同中规定的某些条件没能达到。“白放了一年,还不如定期存款”,这是许多投资者的愤懑之处,而2007年投资市场收益走高,更让“零收益”理财产品购买者郁意难平。
事实上,银监会在去年年初就发出过提示,即银行理财产品并不等同于“储蓄存款”,投资者应当牢记“高收益必定伴随着高风险,但高风险未必最终能带来高收益”的原则。但当时管理层的提醒并没有惊醒这些投资者。
■银行条款有意隐瞒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业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每年都推出上百款各类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金额以数十亿计,投资人数逾百万。由于部分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销售及信息披露中闭口不谈风险,以及部分投资人对理财产品风险认识不够,双方在理财收益计算、理财风险披露等方面出现了较多争议,也正因为这一核心问题,此次“理财产品零收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人士透露,在设计产品的时候,并不是没有考虑到亏损的可能,但是在说明书上标注可能亏损会影响声誉和销量,因此风险提示往往被表述为“该产品达到预期收益率的概率是多少”。
理财专家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要充分理解“预期收益”这一概念,要知道预期收益并非最终收益,在详细了解理财产品情况的前提下,再和银行方面签订购买合同。对于合同内容一定要阅读清楚,明确收益风险。其次,要对自我风险承受能力有清醒认识,不能只看到收益率而忽略相伴随的高风险,应持谨慎的态度。
而银行方面在和客户签订合同之时,也应向客户表明要达到这样的预期收益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以及面临怎样的风险。
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的郭宏教授认为,“零收益”事件事件给投资者上了生动一课,许多人改变了理财投资“稳赚不赔”的观念,造成近期投资者热情下降。但从这一事件中,投资者,不仅是投资个人,还包括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该受到教育,应理性对待理财产品的投资,避免盲目跟风,一拥而上。
■银行永远是赢家?
在“理财产品零收益”事件中,投资者对于银行的质疑还有一方面:这些理财产品早在设计之初,银行就已将自己隔离于风险之外。理财产品所挂钩内容的上涨下跌对银行的收益没有任何影响。也就是说,无论客户收益多寡,银行皆稳赚。“银行从理财产品中赚钱的收益已经包含在投资者购买产品的价格中,这一点相当于基金公司的管理费用。”
许多投资者认为银行设计的理财产品条款已经把自己“绕进去了”,这些条款涉嫌霸王条款。
对此郭宏教授表示,理财产品是一个新兴的市场,银行在和客户签订合同时规定了其合法收益,应该说银行收取的管理费与其提供的服务对等。从这个角度看并不是霸王条款,但也存在投资者与银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就意味着其有向客户告知包括风险在内的完整信息的义务,而不能含糊其辞。
另外,郭宏认为,现行法律制度存在不完善的现象,相应法规滞后欠缺,或不明确。由于理财合同是近几年出现的新事物,目前还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一些金融法规在“机构”和“个人”的界定上含混模糊,这也要求立法进一步完善以更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而作为事件的另一方———银行,专家认为经过这一事件也应认真反思。在理财产品挂钩股票的选择上,银行应该经过审慎选择,深入调研后再得出结论。同时,银行应该将股票池的划定依据,依据相关股票的投资价值,以研究报告的形式,在产品说明书中全面揭示,让投资者明白,银行之所以发起这个理财产品,之所以推荐这几只股票,不是一拍脑袋想出来,而是精心挑选的结果。银行不能因为自身风险已对冲为零,而置身事外。
链接:“零收益”事件回放
在2006年底,浦发银行发行了“汇理财2006年第九期F2计划”。根据合约,该产品与建设银行、中国人寿、中银香港和招商银行挂钩,产品到期收益取决于4只股票从2006年12月28日到2007年12月19日间的涨幅,计算公式为:16%-(涨幅最高者的涨幅-涨幅最低者的涨幅),如果为负,则收益为零。在产品到期日时,这4只股票中,涨幅最高的是招商银行,为96.25%;涨幅最低的是中银香港,为-2.62%。由此计算:16%-(96.25%+2.62%),最终收益为零。
而浦发银行在2007年初发行的第1期F2计划-12个月人民币产品,计息期理财收益率(税后)计算方式为:最大值MAX[18%-(股票表现值最好的3只股票的平均回报-股票表现最差的3只股票的平均回报),0%]。该产品挂钩的8只H股全部为金融股。按照2007年1月22日8只H股的收盘价,测算后发现,股票表现值最好的3只股票(招行、平安、人保)的平均回报为55.7%,股票表现最差(中行、交行、工行)的3只股票的平均回报为-9.6,两者差距为65.3%,代入计算公式后,预期收益率仍可能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