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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兑息切莫舍去分币         ★★★
兑息切莫舍去分币
作者:王睿 文章来源:读者热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4
  近日,浙江读者岑奇在给本报《读者热线》发来的电子邮件中表示,银行付给储户存款的利息中,时常会有分币的出现。他发现,时下有的临柜人员常把利息中的分币随意地给舍去,由于舍去的只是几分钱,因此,大多数储户对此也并不在意。他认为,在日常百姓经济交往中,诸如此类的几分钱舍去是常有的事,谁都不会去计较它。但临柜人员兑息时把分币舍去的做法,就侵犯了储户的经济利益,同时又违反了操作规范。他建议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强一线临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好临柜服务工作。

  就此,记者采访了多位熟悉相关金融法规的律师和专家。相关专家均认同这位读者的观点,并表示,临柜人员把利息中的分币随意舍去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据记者了解,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第二十三条则明确指出,“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而根据央行公布之利率所计算出的储蓄利息,属于储户应得的经济利益,受到法规明文保护。《储蓄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所以,如果储户发现柜员将利息分币随意舍去,有权利向该网点提出自己的质疑,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者了解到,在沪商业银行临柜人员进行兑息操作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储户存款利息是多少,我们就兑现多少利息,决不会随意地把利息中的分币给舍去。”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表示。

  实际上,有律师指出,柜员随意舍去利息的分币,是一种变相更改法定存款利率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有储蓄机构对此行为不及时纠正的话,就触犯了《储蓄管理条例》中不得“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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