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及其管理(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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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林英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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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资产的专用性
资产的专用性指资产的流动性或变现力,从贷款本身来看,信用社的贷款市场是有着特定交易方的协议市场而非交易对象不固定的公开市场,借贷双方一般通过签定合同的方式实现资金使用权的转移,贷款有着专门的用途、确定的借款人、固定的期限,贷款资产不能象股票、债券那样在市场上公开出售和转让,贷款发放无论是用于生活经营还是消费,一般都会脱离原有的货币形态,受借款户生产经营周期和资产转移周期的影响大,流动性较低。另一方面在信用社贷款实际工作中,农村信用社为防范和转移风险,普遍要求借款人提供抵质押等担保物品,当借款人不能以第一还款来源偿还贷款时,需要启动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但这类担保物品多为房屋、建筑物、机器、厂房、土地使用权等专用性较强的资产,制约其变现的因素较多,而存单以及可上市的股票、债券等流动性高的资产不多,显然,流动性越低,风险性越高。
(三)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政策性
为“三农”服务是农村信用社的法定目标,无论是“97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98方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还是目前进行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都明确地把为“三农”服务作为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目标,可是,作为追求经营绩效的农村信用社来讲,其目标函数与政府的目标函数是不同的,一旦目标的选择不是基于市场充分发育基础上的内生型选择,而是一种外生型选择即政府行政推动的制度性设计,就会不可避免地与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性质所要求的商业化可持续运作发生冲突,贷款行业过于集中导致风险的集中,农业作为弱质产业,生产周期长,自然风险大,产品附加值低,农民收入少,可支配金融资源不多,贷款偿还的能力不点头,一旦农业发生较大变化时,信用社就有可能面临极大风险,但由于政策性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又必须发放这类贷款,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借款人借入资金往往用于消费性用途或维持简单再生产,对于扩大再生产或农业产业化所需的投资无异于杯水车薪,对推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增长意义有限,信用社通过小额农贷等方式发放的贷款资金相当部分实际上发挥的本应由财政解决的稳定性的政策性资金的作用,借款人明明知道还不上却仍然要借,因为他们预期这笔款是不需偿还的,在农村社会信用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很容易诱发逃赖信用社贷款的“骨牌效应”或“羊群效应”,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农民强迫信用社放款的现象,信用社贷款发放的独立性遭到严重削弱,与此同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关闭,农村信用社事实上成为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但是,这种角色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异化,地方政府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为难得的“政策资源”,除了向信用社“推荐”贷款项目外,为了弥补财政收支的缺口,地方政府还大量以村组干部或者农户的名义从信用社获取贷款用于上缴税费、发放工资或其他支出。事实上,过去地方政府工作报告财政借款的频率与额度是较大的,已经构成乡镇负债的重要部分。以上两种情况中无论是农户的自身贷款还是地方财政贷款很大程度上都偏重于政治目的,注重局部的社会效益,缺乏可靠的还款保证,贷款质量可想而知,农村信用社交给省级政府工作报告管理以后,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推荐产生,其日常管理和考核由政府负责,政府的人事参与有可能使行政干预进一步强化,而由政府推选的管理人员对政府行政干预一般会给予迎合,在这种情况下,怎样防范贷款的政策性风险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四)农村信用社贷款制度的低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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