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及其管理(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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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林英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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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认为,良好的制度是实现企业价值的不可替代的资源。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制度的低效性,一是制度设计上的低效,信用社虽然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制度不健全、不系统、不配套、不及时。贷款业务中存在大量的控制盲点,一人承担不相容职务的现象相当普遍,如小额农贷,贷款风吹草动既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又做贷款审批和贷后检查,使贷款人员失去了责任和纪律约束,极易诱发道德风险。又如在贷款的决策中,由于信用社产权制度不完善,信用社几乎不拥有真正意义上的股民,集体是终极的所有者,但在这里,集体所有只是抽象的制度假定,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事实上,这些权利集中于少数人身上,这部分少数人已经形成了势力庞大,关系错综复杂的利益集团。对这些既得利益者缺乏可操作性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由于所有者缺位造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不科学,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权利制衡流于形式责任边界不明确,缺乏对贷款人员特别是贷款决策人员错误决定的有效否决机制,权力约束软化,决策的民主性不够,决策小组成员名义上是一人一票,但实际上,组长的一票往往相当于其他成员的几票,以家长制、一言堂为表现的少数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民主性的缺失往往意味着科学性的欠缺,不可避免的造成和扩大贷款风险,怎样从制度上进行设计以防范控制这类风险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待探索。二是制度执行上的低效,内控制度写在门面或应付检查,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规、内控制度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一方面与上面所说的贷款人风吹草动职业素养低有关系,也与内部控制观念淡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不力有关系。
(五)农村信用社贷款文化的落后性
贷款文化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借贷活动中为社会所认可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从借款人角度看,表现为守信用,重承诺,借款人的言行和动机是一致的,借款人是负责任的,愿意而且能够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从信用社方面看,贷款文化是信用社在长期的贷款活动中所形成的贷款思想意识、价值观和行为习惯。贷款文化为信用社贷款人员提供智力支持和行为指导,通过它,贷款人员能够正确认识贷款风险的客观存在,能够识别、规避、控制、防范和处理贷款风险。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文化还比较落后,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信用缺失严重,信用社环境恶劣,借贷双方的相互信任和理解不够,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又在于借款人的诚信度较低,相当一部分借款户总是想方设法骗取、逃废或悬空信用社债务,一旦信贷人员轻信,疏于防范,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这也是造成目前信用社“难贷款”和借款人“贷款难”的“双输”局面的重要原因。二是信用社贷款风险观念落后,如在贷款的调查和审查中,忽视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现金净流量的分析,片面注重利润、担保、信用评级的作用;在不良贷款的处置过程中,大量使用借新还旧、收息换据、债务置换的办法,将本来有问题的贷款通过这些手段转为正常贷款;在贷款质量的评价上,认为只要能够按时结息就是好贷款,对借款人的品质,贷款的实际用途,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化关注不够。三是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水平低下,突出表现就是贷款的“三查”流于形式用蜻蜓点水或走马观花来形容是比较贴切的,调查不深入,内容不完整,结论不明确,审查的作用发挥不够,往往只能限于形式上或资料的审查,贷后检查不及时,未建立或执行贷后跟踪检查制度,对大企业、大项目未实行贷款专管员制度,检查随意性大,缺少规范化、表格化、定量化的指导说明,很少深入企业进行帐实、帐单、帐帐、帐表相符的检查等等;贷款档案管理混乱,档案不完整,要素不齐全,缺少档案的入库、保管、调阅、检查、销毁等授权程序和职责分离制度。四是信用社贷款人员素质不高,一方面体现在业务知识和技能上,不能正确分析和应对贷款风险,有的连企业的基础财务报表都不能阅读,对借款人假信息、假报表缺乏辨别和防范意识,忽视借款人背景等报表数据无法反映的因素的调查,如同盲人骑瞎马;另一方面是职业素养低,道德风险大,缺乏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金钱观。在贷款的发放和管理中法律、制度意识淡薄,职业谨慎性不够,对工作马马乎乎、满不在乎、有章不循、有制不依,或者利用手中的贷款资源搞权力寻租,有的甚至发展到内外勾结,从中谋取私利,导致大量人情贷款、跨辖贷款、垒大户贷款、冒(假)名贷款、自批贷款、先斩后奏贷款的产生。
三、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思路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存在的普遍性客观性要求对贷款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如何在操作中既推动信贷业务增长,又规避现存的风险隐患,防止其成为阻挡农信社业务发展的“绊脚石”。
(一)强化外部监督。从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主体来看,监督管理包括信用社外部监管和信用社内部控制,外部监督包括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外部审计机构对信用社的审计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其中最主要的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信用社实行的监督和控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信用社的监管主要表现为对贷款风险的一种预防性控制措施上,按照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的要求,通过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信用社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风险集中、内部控制、资产流动性、关联交易、损失准备金等进行控制,促进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理念,以维护信用社的合法稳健运行。信用社应该树立正确的被监管意识,从推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的高度认识并认真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准确完整的信息资料,除此之外,信用社还应该积极接受社会公众尤其是股东、存款人的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接受政府审计,建立起完整的外部监督体系,以此弥补内部监督的局限或不足,从而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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