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业边缘业务的创新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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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多多下载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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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由政策和资金决定的市场情况下,以及证券市场上私募基金正在兴起,一些金融边缘创新业务,尤其是一些未指明特定用途的消费信贷业务的出现,很容易将银行信贷资金导入证券市场的渠道,形成股市泡沫,也给银行信贷资金带来巨大的风险。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银行的经营机制方面还没有进行商业化改革,我国商业银行,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其他商业银行,都缺乏符合市场经济的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因此,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必须通力合作确保这些金融边缘创新业务不会导致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的不稳定,同时,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监管也不能影响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
3.一些金融业的合作、代理及边缘业务的创新业务对我国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和监管水平构成了挑战。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和外部审计等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金融机构人员全面监管的能力还跟不上金融业创新的发展。
三、促进过渡期平稳过渡,完善监管体系
为适应金融业的合作代理及边缘业务的创新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构成的挑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1.由于我国《证券法》及《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分离,因此,目前的银证合作无疑受到法律的阻滞,券商及商业银行对开展合作普遍缺乏政策法律上的把握度,以致在实践中不敢放开手脚,且有的合作项目由于政策规定得较为苛刻,实行起来则大打折扣。我国在修改《商业银行法》之前,可以允许金融机构以控股公司形式从事一些经批准的混业业务,适应这种模式的变化,应对相关法律作出修正。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现行金融法律法规都对分业经营进行了规定,在新形势下,应该在适当时机取消对混业经营的严格限制,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之间联合经营,加强我国金融业以及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此外,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出台《信托法》、《投资基金法》等,使各金融机构的经营有法可依。同时,在制定新的金融法律法规,应该考虑到目前混业经营的趋势。
2.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电子化的方式,提高金融体系的透明度,借助于外部审计机构,提高金融监管水平,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管打下基础。在金融监管水平和金融体系透明度的提高后,金融监管人员可以集中精力做一些有针对性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3.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体系。应通过立法形式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并明确主(牵头)监管机构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相应的业务。为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提高金融监管工作效率,证券会和保监会在省以下不设分支机构,证监会,尤其是保监会在省以下的金融监管工作可委托给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代理,但人民银行只负责检查,不负责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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