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化竞争力 台湾金融五法大修订 强化竞争力 台湾金融五法大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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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经济信息联播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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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网讯)联合报报道,台湾行政院会昨(31)日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力具体措施”,修、制订金融五法。开放融资公司设立;个人投资短期票券、附条件交易的利息,均改按10%就源扣缴,分离课税;公司债、人头从事内线交易纳入规范,重大消息沈淀时间由12小时延长为18个小时。
行政院副秘书长陈美伶昨晚说,金融五法修、制订案已列入行政院送立法院本会期优先审议法案,希望这个会期能够顺利通过。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金融市场竞争力关系到台湾经济竞争力,金融五法修、制订案是希望与国际全面接轨,吸引厂商投资,促成台商回流,以强化岛内金融市场的竞争优势。
金管会证期局长吴当杰指出,目前重点则是加速修正与松绑各种不合时宜的金融法规与制度,且在除弊的同时,不可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有关“证券交易法”修订,重点是明确定义内线交易行为构成要件,将重大消息沈淀时间由12小时延长为18个小时,将公司债、人头从事内线交易纳入规范,并增订内线交易得抗辩事项。
未来行为人如能证明其交易是在消息公开前,以同一名义所为,与持续六个月以上定期定额买卖同额之交易,或依固定公式决定交易内容之相同内容之交易者,就可豁免。
“银行法”修订则是建立立即纠正措施及退场机制,未来资本适足率或净值占资产比率低于2%,且未于限期内改善者须退出市场,并松绑股东持股比率限制,适度公开银行客户大额呆帐资料。
修订“金融控股公司法”是放宽非金融业转投资管理,删除银行子公司不得转投资规定,金控转投资非金融事业,子公司的投资金额须并入母公司合并算,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被投资事业已发行股份总数15%,采取总量管制。
制订“融资公司法”是建构多元化资金融通管道,开放非收受存款的融资公司设立,经营融资性租赁、分期付款买卖、应收帐款收买或金钱债权收买等机构得申请变更为融资公司。
“所得税法”修订因应产业营业初期需投入钜额资本或研发费用,放宽亏损扣除年限由五年延长至十年,个人投资短期票券、各种金融商品从事附条件交易的利息,均按10%就源扣缴,分离课税。营利事业除依上述规定扣缴外,并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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