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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银监会就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         ★★★
银监会就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0

  本报北京3月27日讯  记者 牛娟娟 报道  今天中国银监会发布《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共包含五章三十四条。

  据了解,银监会对银行控股股东监管的有关国际文献、国外监管当局的监管经验和做法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市场发展现状和趋势,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起草了《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称,为规范和加强银行控股股东监管,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对银行控股股东进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银行控股股东,是指通过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企业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经银监会认定的可对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施加控制性影响的其他情形等。

  其中,境内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控制权,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对于境内非金融机构,其净资产还必须达到全部资产总额的30%以上,同时主业突出、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能按期足额偿付信贷本金和利息等;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要求具有先进的金融行业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并且其住所地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状况必须良好等。

  银行控股股东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向银监会反映整体财务情况、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等。银行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财务和风险状况,也应当由银行控股股东定期向银监会提交报告。

  《意见稿》称,银行不得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同时,为防止银行控股股东、被控股银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的风险转移,银行控股股东还必须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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