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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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侠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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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今天发布并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除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并对信贷和风险管理作出特别规范外,针对目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迅速的现状,《特别规定》对商业银行持有的金融债券的类别和金额,重大金融债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以及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各项代理、托管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等提出了披露要求。
《特别规定》将之前要求商业银行年报须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的规定扩展到所有的定期报告,要求所有定期报告均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并要求披露报告期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数额和占比等情况;披露报告期内贷款减值准备金的计提和核销情况,披露报告期应收利息的增减变动情况并对应收利息和坏账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等进行分析。《特别规定》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对报告期内各项利息收入情况、贷款投放及地区分布等情况予以披露,并规定商业银行应对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等予以披露,对其它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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